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3日,原告周某到被告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宜宾市下江北美团外卖专送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工作期间按照站长的排班进行上班,班次签到奖励皆明确要求。因被告与某(贵州)网络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签订平台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根据经营需要委托该网络公司依法通过平台提供相关服务。2020年10月被告通过工作群要求所有员工完成平台签订。其提交了有原告电子签章的《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项目转包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该网络公司为其代办个体工商户注册,原告独立承包该网络公司业务,且不接受被告任何管理且支付服务费等内容。该网络公司通过钱袋宝向原告转账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工资,备注项目服务费。2021年1月4日,原告在外卖配送工作时与案外人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从属性标准确认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首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始到被告安排的宜宾市翠屏区下江北美团外卖专送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并根据被告的站长安排或管理的APP自动派单进行送餐,即在人格上有从属性;其次,原告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需被告的站长安排,需按照站长的排班班次进行签到打卡,原告的出勤和跑单均接受被告处的奖惩,即在组织上有从属性;最后,被告根据原告的工作业绩,按照其与某(贵州)网络公司签订的平台服务协议,委托该网络公司向原告发放了报酬,且被告为原告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即在经济上有从属性。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确认原告周某与被告绵阳市某公司在2020年10月13日至2021年1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外卖骑手作为“互联网+服务业”和“智能+物流”的关键环节,用工形式灵活多样、法律关系疑难复杂。本案中用人单位通过网络平台,引导外卖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后,签订转包协议,以形式上的平等主体间民事法律关系来规避劳动关系中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就是典型的新业态下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劳动关系确认的从属性标准、审查企业对劳动各环节的管控情况、实际履行情况等,在查明真实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相应认定,其不仅有效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互联网行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本案对审慎处理新业态下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有典型借鉴意义。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