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与短期零时、随机非固定雇工间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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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庭农场与张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来源:金堂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30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自2019年6月起,某家庭农场雇佣张某在农场安排下具体负责果树栽培工作,按日计薪结酬。2021年10月21日,张某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张某申请仲裁,金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某家庭农场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某家庭农场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张某主张,其在岗期间按照某家庭农场要求开展工作,其与某家庭农场间成立劳动关系。某家庭农场认为,张某并非为农场提供长期固定劳务,其工作具有零时性、随机性,张某与某家庭农场间仅成立劳务合同关系。

裁判结果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家庭农场作为个体经济组织,出于经营需要雇佣张某从事果树栽培工作,向其支付报酬,并对其进行管理。本案中张某虽非固定为某家庭农场提供服务,但用工的零时性、随机性并非阻却劳动关系认定的事由。张某与某家庭农场均具备缔结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果树栽培亦属于某家庭农场主营业务,故应认定张某与某家庭农场间成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遂判决张某与某家庭农场自2021年10月19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加速和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加大,当前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采取按日计薪结酬的方式,零时短期,随机不固定雇佣附近农民做工的现行日渐普遍。农民与家庭农场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仅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更直接关系农民劳动权益保障和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发展。本案立足劳动关系认定“主体资格”“管理关系”“经营业务”三大要素,主张用工方式的零时性、随机性并非阻却劳动关系认定的事由,认定张某与某家庭农场间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的成功办结,有力保障了农民合法劳动权益,增强了农民在乡就近务工的信心,利于缓解近年家庭农场“用工荒”及农村留守问题。同时也有效规范了家庭农场用工方式,利于提高家庭农场集约化、规模化、商业化经营水平,也能够反向刺激家庭农场为乡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对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建设美丽乡村均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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