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邓某于2007年2月7日出生。2022年1月,尚未满15周岁的邓某决定和同学黄某、钟某一起去打工赚钱。2022年1月25日邓某经案外人吴某介绍到某科技公司处从事切割铝材工作,当日下午,邓某被切割机切伤左手的大拇指、中指、无名指,后邓某被送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5天,在治疗中邓某的大拇指因无法接合被截除。2022年4月,邓某向重庆市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赔偿金。受重庆市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重庆市璧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2年7月12日出具委托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邓某本次伤残等级为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经仲裁后邓某、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双方均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某作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经他人介绍到某科技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之间形成非法用工关系。邓某在上班时受伤,伤残等级为玖级,某科技公司应当向邓某给付以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计算的一次性赔偿金,法院遂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邓某一次性赔偿金、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非法用工待遇共计18万余元。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关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使用童工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是任何时候都不能碰触的高压线。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流程核查人员身份信息,坚决杜绝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本案中,用人单位在用工时,未尽实质审查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雇用童工,致其受到伤害,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本案裁判明确了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造成伤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发挥对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对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具有积极社会意义。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