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与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城口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30日  阅读量:8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代替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特殊行业或特殊岗位的劳动者主张延时加班工资,可以综合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工作岗位的具体内容、工作强度,用人单位有无提供休息场所,劳动者能否休息等进行判断。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31日,贺某到某物业公司工作,安排至A小区作保安,工作实行轮休制度,每月休息4天。2022年5月31日,某物业公司与A小区物业合同到期终止,便召开职工大会,通知A小区员工到B小区上班,工资待遇不变,如逾期未到B小区办理相关手续,视为自动离职。贺某未到B小区上班。嗣后,贺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仲裁裁决支持了贺某的部分请求,贺某不服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贺某增加要求支付延时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加班费的义务,加班费包括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前述加班费中,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必须按法律规定支付工资报酬,不能以调休、补休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贺某提供的《排休表》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某物业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关于延时加班费,贺某岗位为小区保安,保安工作具有在岗时间长、劳动强度小的特殊性。某物业公司所排班12小时包含就餐、休息时间,并为贺某提供了必要的休息场所和设施,其部分内容具有值班性质。因此,不能仅以在岗时间的长短确定是否支付加班费,对贺某主张延时加班工资的诉求,不予支持。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