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与谭某、寇某、某劳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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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城口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30日  阅读量:8

裁判要旨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承包某单位地下车库装饰装修工程后,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某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又转包给自然人寇某,双方约定粉墙按每平方米15元计价。2022年3月9日,谭某经人介绍到案涉工程从事粉刷工作。同月23日,谭某在作业过程中受伤。谭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某劳务公司在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4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支持谭某的仲裁请求。某劳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在案涉工程从事的粉墙作业系受雇于寇某,劳动报酬系寇某支付,其从事劳务活动不受某劳务公司的安排和管理,谭某与某劳务公司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某劳务公司诉请确认其与谭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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