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结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和支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因素进行考量。
基本案情
2002年10月1日, 某镇政府授权小城镇管理委员会公开招聘街道专管人员,谢某某参与竞聘并入职,聘用合同约定期限一年。期满后,双方未续签聘用合同。2003年以后,谢某某按照某镇政府的安排,先后从事非法煤矿井口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管理、社区协管员等工作至今。工作期间,谢某某接受该镇政府的考勤、考核,工资由该镇财政所按时发放。因镇政府未购买社会保险,谢某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认为双方系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谢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3年以后,谢某某继续在某镇政府从事相关工作,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和支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因素进行考量。某镇政府作为国家机关,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谢某某从事的工作系某镇政府的业务组成部分。谢某某提供的文件通知、岗位目标考核文件、刷卡考勤记录、会议签到等证据,足以证明其接受该镇政府的管理,谢某某提供的发薪名册、会计凭证、工资通知证明其劳动报酬由某镇政府发放,谢某某与某镇政府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要素,应依法确认谢某某与某镇政府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