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陈某,1971年12月出生,于2022年2月至某公司担任驾驶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9月8日,陈某突发脑出血致瘫痪,经医院诊断为脑膜动静脉瘘,非创伤性脑内血肿。后经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陈某于2023年6月1日办理病退,并领取相关养老保险待遇。后,陈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病假工资等。
仲裁委认为,2022年9月8日陈某突发脑出血致瘫痪,该情况属于特殊疾病,可享受24个月医疗期,且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于2023年6月开始领取养老待遇。2022年9月8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陈某属于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故关于病假工资的主张,予以支持。而陈某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属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同时,陈某主张的医疗补助费亦无相关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亦存在治疗康复、生活、再就业等方面的困难,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患病职工支付医疗补助费,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因病退休,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报送单位: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