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投资入股用人单位的销售对象,违反其所作承诺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的规定,对此应作否定性评价,用人单位可按依法制定并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但仍需向劳动者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应得工资收入。
基本案情
徐某原系某医疗器械公司区域销售负责人员,曾向公司书面承诺“任职期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相同、相类似、发生利益冲突或在产品上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某医疗器械公司依法定程序制定并已向徐某告知的《员工手册》以及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亦有存在投资入股客户单位等情形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徐某在职期间与案外人约定出资10万元入股邢台某医疗器械销售公司;另与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向该公司投资20万元,并按照该公司从某医疗器械公司进货金额获取2%的提成。获知上述情况后,某医疗器械公司于2022年1月决定免除徐某大区销售经理职务,同时降低其工资底薪;2022年2月16日,徐某以某医疗器械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未按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相关提成的支付应当按照双方约定计算,双方认可的提成方案中并未载明该种违规行为属于取消发放提成的情形,并且提成是对销售人员在销售业绩取得突破时的一种物质奖励,旨在鼓励提高劳动效率、扩大销售规模,某医疗器械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徐某所在大区的销售情况与其入股情况存在关联,提成方案中亦对具体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故某医疗器械公司应当依约向徐某支付业务提成。
典型意义
劳动者通过履行劳动义务获取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报酬系其经济来源、生存之重要保障,法律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依法支持劳动报酬请求权,不仅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更关乎民生。如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作出相应处理,如违反规章制度情形与销售行为之间并无关联,用人单位在无充分制度支持的情况下不予发放业务提成有失公允;如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应影响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期间应得劳动报酬的取得。
报送单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