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以实际行为接受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合同实际履行后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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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30日  阅读量:6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应支持劳动者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该劳动合同得到实际履行后产生法律效力,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

基本案情

  戴某报考安全员证书时,报考条件要求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020年6月1日,某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在劳动合同中代签了戴某的姓名,该合同对合同期限、工资待遇、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进行了明确。戴某在提供安全员证书报考材料时,在《考生诚信承诺书》中承诺人处签字。2020年9月1日,戴某取得安全员证书,证书载明所属企业为某建设公司,戴某于2020年10月开始在某建设公司所属项目部工地工作,某建设单位亦按上述合同约定为其安排岗位、发放薪资等。后戴某以某建设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法院认为,戴某报考安全员需提供劳动合同,离不开某建设公司的配合,在此情形下,戴某自己提供了相关报考资料并签署了诚信承诺书,某建设公司为戴某报考所需出具了相关证明、承诺书、劳动合同等必备资料,戴某最终顺利取得安全员证书,故戴某对于其与某建设公司已存在劳动合同的事实应为明知,某建设公司为戴某代签合同的行为可认定为已得到了戴某的授权。戴某在证书取得后向某建设公司提供与该劳动合同约定相一致的劳动,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戴某业以实际行为表明已接受该份由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故该劳动合同在得以实际履行后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即2020年10月起建立。虽劳动合同在订立时存在双方意思表示的瑕疵,但也无需适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罚则,戴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不应支持。

典型意义

  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的特征。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其目的在于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二倍工资差额的判定应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适用情况有所区分。本案提醒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只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才能促进劳动关系良性互动,实现和谐双赢。

  报送单位:溧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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