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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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30日  阅读量:6

裁判要旨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

基本案情

  蔡某于2023年4月1日入职某食品店。后某食品店要求蔡某签订劳动合同,蔡某未签订。某食品店要求蔡某于4月12日至其办公场所面签劳动合同,蔡某未签订。某食品店又于2023年4月13日向蔡某发送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蔡某于4月14日下午17点前至其办公场所签订劳动合同,后蔡某仍未未至指定地点签订劳动合同。4月14日17:41某食品店向蔡某发送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告知蔡某未按要求时间签订劳动合同,某食品店决定与蔡某终止劳动关系。后蔡某认为某食品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本案中,某食品店通知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蔡某未签订,后某食品店再次书面通知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蔡某仍未签订,按照上述规定,某食品店依法可终止与蔡某的劳动关系,且无需向蔡某支付经济补偿。蔡某辩称其系拒签空白劳动合同,但某食品店已明确告知其可至现场协商相关合同条款,某食品店并未强迫蔡某签订空白合同。蔡某要求某食品店必须先提供合同照片,缺乏法律依据。故蔡某要求某食品店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直接、最基本的证据,也是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依据。因此,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但如因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可能强制签订,此时赋予了用人单位相应期限内终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对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是必要的。

  报送单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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