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破产企业劳动争议处置衔接机制,严处职工债权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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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某餐饮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再审案
来源:吴江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30日  阅读量:11

基本案情

  某餐饮公司曾向徐某出具结欠工资51200元的欠条,后双方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就支付拖欠工资事宜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因某餐饮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彭某某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裁定予以受理。徐某某向管理人申报职工债权,核查过程中,其他债权人对徐某某的职工身份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指导管理人按照“‘破’而有序,‘劳’有所依”劳动人事争议示范项目中《关于防范和查处职工破产债权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所确立的破产企业职工债权审查标准,对该职工债权予以重点审查,并依托全国首创的破产企业劳动争议处置衔接机制函告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某餐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曾向徐某某借款40万元,徐某在申请司法确认时所提交的欠条,系其与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合谋后,虚构徐某某在某餐饮公司工作的事实而进行伪造的。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徐某某遂向管理人作出放弃职工债权的承诺。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徐某某在未向某餐饮公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与王某某、某餐饮公司恶意串通虚构职工工资债权债务,通过人民调解程序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意图使徐某某的民间借贷债权在某餐饮公司的财产分配中优先受偿,侵害了某餐饮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相应的人民调解协议应属无效,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应予撤销。徐某某、王某某伪造证据,严重妨害诉讼秩序和司法公正,分别依法被处以罚款5万元,二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相关线索被一并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基于职工破产债权能“拿得多”“拿得快”的特性,一些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通过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虚构破产企业职工身份、虚增债权金额,妄图获取非法利益。本案中,法院对发现的职工破产债权虚假线索,依托全国首创的破产企业劳动争议处置衔接机制,指导管理人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同时及时启动与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建立的协同防范机制,拓宽法院审查的视野及覆盖面。经各方协同调查,准确甄别出虚假职工债权。法院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原民事裁定予以纠正,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严惩,有效打击了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逃废债行为,依法保障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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