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张某、陈某均系浙江某智能公司员工,且为同一宿舍室友。因2022年12月17日晚张某从事副业回宿舍较晚影响了王某休息,次日早上7点10分,双方发生争吵,张某拿凳子砸王某,王某遂拿木板与张某对峙,保安到场后双方停手。事件造成王某右胳膊等部位皮外伤及左手腕扭伤。2022年12月19日,嘉善县姚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王某、张某人身损害纠纷并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事实为王某与张某在浙江某智能公司厂区宿舍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发生肢体冲突,两人不同程度受伤,王某2022年12月19 日上午去姚庄医院医治,左手腕扭伤,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22年12月20日,浙江某智能公司以王某参与打架斗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余元。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系被动防御,其防御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浙江某智能公司以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为由认定王某的行为系参与打架斗殴与事实不符,浙江某智能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并判决浙江某智能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余元。浙江某智能公司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浙江某智能公司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浙江某智能公司支付王某赔偿金160000元。
典型意义
正当防卫行为属于合法自卫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立法的本意,尤其在解除合同方面,劳动关系双方均应保持必要的善意和克制。本案王某因遭到来自同宿舍室友殴打后采取防卫措施,属正当防卫行为,公司以此认定王某系参与打架斗殴,并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有悖正当防卫行为的本质,侵害了为自身安全采取正当防御行为的员工王某的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