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2年6月15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如李某被查实在应聘时向某科技公司提供的《人员资料表》、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不真实,某科技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试用期间,公司发现李某入职时填写的《人员资料表》中2018年起的个人劳动经历与其简历内容不符,填写的教育经历与其实际学习经历不符。2022年7月28日,某科技公司人事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解除通知》,解除理由为李某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李某不服仲裁裁决,遂起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诚信是社会主义职业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管是在招聘环节还是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始终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信息,并牢固树立爱岗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李某签字确认的《人员资料表》已明确提示填写不实或存在虚构行为的,愿意取消申请资格或受雇佣除名之处分。而李某入职时所提交的简历及其填写的《人员资料表》中的教育经历、工作经历等内容与其实际情况并不相符,本人亦自认其存在简历不实,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和理由充分。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劳动者享有选择就业、平等就业等权利,同时也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诚信、敬业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实践中,劳动者为加强应聘优势而不如实填写简历信息的情况较为普遍,相关行为直接违背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所应负有的忠实义务,亦有违职业道德。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其有权在试用期间对劳动者的工作经历、教育经历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进行考核,以综合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据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经审查发现劳动者存在不如实填写简历信息等情形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