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通过网络招聘平台了解到某速运集团发布的招聘信息,并于2022年6月底至某物流公司南翔站点面试,经过线上测评、面试及复试等招聘流程后,李某被通知体检并办理入职手续,并被南翔站点主管张某邀请进入工作群,参加了当月18日的新员工考试。李某入职后从事收派件工作,配送工具由南翔站点提供,平时由主管张某、经理袁某进行用工管理。因工作需要,李某根据公司要求下载某APP,并绑定工资卡,每月报酬发放至该APP账户中。根据某APP信息,李某隶属于某速运集团,属于南翔站点派件员,入职时间“2022年7月5日-至今”。后李某在站点工作时受伤,因沟通工伤理赔事宜未果,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22年7月5日至9月13日期间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某物流公司称,其关联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李某与某科技公司于2022年7月7日签订了《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李某系某科技公司的网约骑手,由某物流公司提供配送服务订单需求,李某承接并按要求完成配送任务后,某科技公司按照约定标准对李某所提供的配送服务进行考核,并支付服务费,故李某与某物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李某的实际用人单位不能仅凭《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而应综合实际用工情况。李某经由某物流公司招聘团队线上测评、面试及复试等招聘流程入职,李某入职后从事收派件工作,配送工具由站点提供,需到站点接受工作安排,平时由主管张某、经理袁某进行管理,某物流公司与李某之间建立了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李某的薪资支付主体虽为某科技公司,但相关费用系由某物流公司发放给某科技公司后,再由某科技公司发放给李某,故李某与某物流公司实际上存在财产依附性。李某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法范畴内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及经济从属关系,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据此判决确认某物流公司与李某自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9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新业态领域的用工管理相对松散、灵活,针对用人单位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通过第三方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建立合作关系、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排除劳动法适用的情形,在认定劳动者与用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时,不应将当事人间签订的协议作为唯一依据,应立足于案情综合考察各主体间的实际用工情况,审慎判断劳动者与用工主体间是否存在劳动法范畴内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及经济从属关系。本案的处置方式,打破了用工主体为规避劳动用工责任所搭建的“权利外观”保护罩,有利于保障李某后续依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权益。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