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单位按项目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分包单位作为实际用人单位应赔偿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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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宁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30日  阅读量:12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总包单位按照项目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仍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农民工的实际用人单位。实际用人单位为分包单位的,应由分包单位赔偿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简要案情

  总包单位某建工公司将劳务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并由总包单位按建设项目缴纳了工伤保险。潘某进入某劳务公司从事钢筋工工作,双方之间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6月,潘某工作时不慎切到手指,被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为十级,工伤认定用工主体为某建工公司。潘某已获赔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建工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工伤保险缴纳主体应视为用人单位。但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规定,建设单位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用工负有以项目名义统一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本案中,某建工公司系依上述规定为项目不特定人员集体参保,不能当然理解为实际用人单位。潘某发生工伤后,潘某已就其参保的项目工伤保险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潘某应向实际用人单位即分包单位主张。法院判决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建筑行业农民工基数大、发生工伤风险性高,为充分保障农民工权益,相关部门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要求总包单位按项目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分包单位,仍负有向农民工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本案明确农民工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厘清了建筑工地农民工与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之间工伤保险待遇关系,依法维护了农民工以及相关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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