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拒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简要案情
蔡某于2023年4月1日入职某食品店。后某食品店要求蔡某签订劳动合同,蔡某未签订。某食品店分别于4月12日、4月13日再次书面通知蔡某至办公场所面签劳动合同,蔡某均未理睬。嗣后,某食品店向蔡某发送书面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告知蔡某未按要求时间签订劳动合同,某食品店决定与蔡某终止劳动关系。蔡某诉至法院,要求某食品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762.4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某食品店通知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蔡某未签订,后某食品店再次书面通知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蔡某仍未签订,按照上述规定,某食品店依法可终止与蔡某的劳动关系,且无需向蔡某支付经济补偿。法院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直接、最基本的证据,也是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依据。因此,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但如因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可能强制签订,此时赋予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对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是必要的。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在遇到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及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终止程序,以防止个别劳动者以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