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的,结合怀孕女职工再就业困难的实际,防止用人单位以赔偿径行替代劳动合同履行,充分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怀孕女职工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简要案情
金某于2022年5月5日入职某信息公司处,工作岗位为软件开发工程师。2022年7月5日,金某告知某信息公司其怀孕。后金某多次以妊娠综合反应等为由请假,并提交相应的诊疗材料,某信息公司均批准同意。2023年1月6日,某信息公司以金某长期病假已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内容为由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关系并支付金某辞退补偿金。随后,金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某信息公司的劳动关系。2023年2月24日,金某生育。
法院认为,某信息公司虽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未证明存在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且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也未载明不能履行的原因,某信息公司随意解除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为解决女职工在劳动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困难,法律法规针对女职工有特别的保护规则体系。结合金某再就业困难的实际,防止某信息公司以赔偿径行替代劳动合同履行,充分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对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特殊群体依法维权予以支持。法院依法撤销某信息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金某与某信息公司的劳动关系,某信息公司应继续履行与金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典型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平衡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利益关涉司法保障稳定就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本案综合用人单位未证明存在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用人单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三期”女职工再就业困难等情况,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令恢复劳动关系。通过个案裁判倡导平衡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基本劳动权、生存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管理权,防止用人单位以赔偿径行替代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履行,有利彰显稳就业惠民生的司法价值,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