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承诺提供入职信息为真实的情况下,仍然刻意隐瞒工作履历,致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构成欺诈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赔偿金。
简要案情
何某某2021年7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何某某入职时填写了员工入职履历表,并承诺填写的履历均属事实,若有不实或虚构,愿意承担包括取消申请资格或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受雇后),不要求公司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在内的任何处罚。后某科技公司发现何某某在多家单位任职,与多家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而履历表中并未体现多家单位具体情况,且填写的离职原因亦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隐瞒情形。某科技公司据此解除与何某某的劳动合同,何某某故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既往工作履历是用人单位考察是否录用的重要因素之一,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何某某在承诺提供信息为真实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虚假履历、隐瞒工作经历,致使某科技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何某某订立劳动合同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某科技公司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解除与何某某的劳动关系。法院判决驳回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也是劳动法领域的重要原则。劳动者应聘时提交的工作履历系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直接决定了劳动者是否被录用。因此,劳动者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工作履历,刻意隐瞒、“美化”工作履历,导致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认定为欺诈。用人单位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提醒劳动者诚信求职,与用人单位共建公平、和谐的劳资市场环境,也提醒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以免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