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自行”离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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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宁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30日  阅读量:4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书写离职申请,该申请并非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简要案情

  某通信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系两个独立法律主体。韩某于2018年7月至2022年4月在某通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后,某通信公司因业务范围调整,要求韩某提交辞职信并安排其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离职原因载明“个人原因辞职”。随后韩某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与工作内容未发生改变。后韩某诉至法院,要求某通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韩某与某通信公司的劳动关系至2022年4月8日终止。韩某离职并非个人主动辞职,亦非某通信公司违法解除,而是基于某通信公司业务范围变更无法提供韩某工作岗位进而双方协商一致的劳动关系解除,故某通信公司应当向韩某支付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法院判决某通信公司向韩某支付经济补偿23640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等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何解除、由谁提出,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需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从一封小小的辞职信入手,结合辞职信内容、书写目的等因素,还原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符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平衡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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