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离职后,应当自觉主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得从事与原用人单位有业务竞争性的经营活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简要案情
刘某原为某银行员工。2020年12月,刘某离职。2021年2月初,刘某进入某财富公司上班,期间,刘某以某财富公司某分部员工的名义群发了带有明显的招揽客户内容的手机短信。2021年2月24日,刘某陪同某银行客户陈某在某银行营业厅办理了将该客户200万元存款转至刘某新任职的某财富公司的业务。某银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刘某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以及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仲裁委认为,某银行与刘某自愿签订协议,约定相关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协议内容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依法对某银行和刘某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依约依法履行义务。刘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协议中关于刘某应当遵守的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协议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
竞业限制制度旨在强化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该制度的设置赋予用人单位通过竞业限制协议,维护自身核心竞争力的权利,也限制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也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依法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此案查明竞业限制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平衡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和对口人才自由流动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