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故意违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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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宁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30日  阅读量:9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擅自停工,阻碍单位生产经营,视为故意违反规章制度。劳动者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高某于2019年2月16日入职某机械公司,月工资6000元。2022年2月16日至同月19日,高某因工资待遇问题协商不成擅自停工,并阻碍该公司安排其他劳动者进行生产,造成直接损失10000元。2022年2月25日,某机械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中“组织、参与停工、怠工为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解除了与高某的劳动合同。高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机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000元;某机械公司提起反申请,要求高某赔偿损失20000元。

  仲裁委认为,某机械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因劳动者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需承担相应赔偿。高某与某机械公司发生争议后,自行停工且阻碍其他员工工作,致某机械公司遭受损失,高某的行为明显具有过错且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根据上述规定,赔偿某机械公司10000元。某机械公司解除与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高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形式进行维权,而不应当采取阻碍公司生产经营等行为。如相关行为实际损害用人单位利益,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当认定劳动者具有主观故意。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相应损失,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依据。劳动者的行为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还会让自己得不偿失。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等的约定,并且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因果联系、本人工资收入情况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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