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不能补缴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简要案情
李某于2013年9月至某教育机构从事教学工作,为非在编教师,工作期间某教育机构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现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教育机构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仲裁委认为,李某与某教育机构建立劳动关系,某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退休待遇,且社保经办机构亦确认无法补缴,某教育机构应当向李某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典型意义
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关乎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的长足稳定。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工作岗位后,及时通过社会保障,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此案提醒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退休待遇的,可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损失赔偿,亦告诫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后,应当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