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同意单位的“调令”,赢了意气却输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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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吴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30日  阅读量:16

  案情简介

  过某自2012年7月入职某机械公司。2022年12月19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不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将过某从原先的金加工车间操作卧式数控设备调动至环模生产线数控操作岗位。过某未依照要求到岗。次日,公司出具违纪处理的决定,以过某不接受公司合理的管理指令为由,依据员工手册规定给予书面警告,仍要求过某至新岗位报到。过某依然未按要求报到。2022年12月22日,公司以过某再次不接受公司合理的管理指令,第二次给予过某书面警告。同时,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一年内受到两次书面警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作出与过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过某对解除决定不服,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公司对某岗位调整未超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机械加工操作”范畴,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同时,经过对前后岗位说明书的审查,调整后的岗位未对过某提出额外的技能要求。基于以上,过某不遵守公司调整岗位的行为符合“不接受公司合理的管理指令”的违纪情形,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对过某作出解除决定并无不当。不支持过某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不少劳动者对调岗的理解存在一定误区,认为只要工作地点、环境、对象发生变化,就一定是单位违法调岗。实务中,仲裁部门主要考察劳动者工作内容有无实质性的变更,同时结合员工的工作技能水平、工资待遇、工作时间进行综合判定,对企业合法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行为给予保障,并不会简单“一刀切”。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需要注意,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其前提应当具备客观必要性,并且能够通过证据予以证明。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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