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直播时间长,该不该索要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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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吴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30日  阅读量:29

  案情摘要

  张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合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张某无需至公司考勤,但需在直播平台完成有效时长和天数,薪酬根据平台每月收益计算提成。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张某因直播时间过长、收入与付出不匹配等因素与电子商务公司产生矛盾。张某遂向新吴区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中心反映,寻求调解人员帮助。

处理结果

  调解员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并就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等法律问题向双方进行释明。了解法律规定后,张某与公司重新就工作时间、薪酬等问题协商一致,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网络主播作为一种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其与协议相对方之间的合作方式呈现出多元化,劳动从属性、独立性交杂,需结合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安排来综合评判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属性。在网络主播可自主决定直播时间、直播地点和直播方式,并以粉丝打赏为主要收入来源情况下,其劳动自主性、独立性相比从属性更为显著。故一般情况下,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不宜作为劳动关系处理。

  针对该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我区仲裁院挂牌成立了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中心,旨在通过搭建沟通调解的桥梁,畅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及时、便捷、高质量化解涉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切实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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