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袁某于2020年2月入职某电器公司,从事设备维修工作,其在入职时签署安全、品质禁令承诺书,承诺书中载明在进行生产作业时严禁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严禁未挂警示牌等要求。2021年8月3日晚,袁某被拍到其进入设备维修区域未戴安全帽,作业的控制箱上未挂警示牌的照片。2021年8月8日公司发出专项通报,以袁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袁某认为其当时处于维修作业的准备工作中,公司解除行为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袁某的工作环境存在较高的危险性,当其处于危险作业区域工作或准备工作时,均应严格遵守安全禁令。其未戴安全帽、未挂警示牌的行为体现了其对自身安全及安全生产的漠视,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中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解除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经济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福祉。用人单位要实现生产安全,不仅需要靠科学管理,及时对危险源排查,对安全隐患发现治理;还要加强员工管理,督促其不折不扣执行安全生产规范,避免有关工作流于形式。用人单位根据其安全生产管理需要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范的同时,需做好相关规范落地与内部规章制度转化的衔接工作,在不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中,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劳动纪律,更好地推动企业员工落实安全生产的要求,避免不同法律关系调整下可能产生的争议矛盾,促进个企间形成更加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