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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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河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30日  阅读量:6

裁判文书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25民终1540号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孙某某通过微信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初步对工资、试用期协商后于2022年2月22日入职。2022年8月17日,经双方同意,孙某某离职,期间某公司未与孙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孙某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孙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6872元等。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孙某某之间对工资、试用期的微信聊天以及入职登记表,约定了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及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初步意见,但并不符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而且某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孙某某的原因导致。因此,依法应当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较普通的合同,其特殊之处在于劳动合同应当书面订立。《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立法原意看,二倍工资系惩罚性款项并非劳动报酬,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目的在于通过增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遏制用人用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从而督促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最终实现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随着社会经济及数字网络化的发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订立劳动合同,都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内容,否则,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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