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咨询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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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河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30日  阅读量:5

裁判文书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25民特7号

简要案情

  王某系某建设咨询公司安装专业副总监,月工资5972.5元,负责某高速公路沿线设施房屋建筑项目监理部工作,项目部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每周休息一天,由职工根据工作情况安排并可外出,其余时间吃住都在项目部。2022年1月1日,王某未外出。某建设咨询公司规定员工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2022年1月1日15时,王某在项目部办公楼三楼露台突发疾病被送至医院抢救,于2022年1月1日19时09分抢救无效死亡,诊断结论为猝死。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王某受伤害情形认定为视同工伤。某建设咨询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结果,提起行政诉讼后被驳回。因某建设咨询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王某家属提起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仲裁机构裁决某建设咨询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合计992970元。某建设咨询管理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支付王某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事宜引发争议,属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适用终局裁决的情形,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并无不当。人社部门已认定王某受伤害情况视同工伤,某建设咨询公司对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已被驳回。某建设咨询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仲裁机构裁决由其支付王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驳回某建设咨询公司的申请。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遭遇意外事故的劳动者依法提供医疗救治、康复服务和经济补偿,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劳动的尊重,对劳动者的保护。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按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不仅能为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提供保障,同时亦能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本案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某建设咨询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法院依法对仲裁裁决其支付职工家属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予以确认,既体现了法律对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又对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起到督促和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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