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苏某入职某建材公司,在碎石加工工段中从事碎石和碎石机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建材公司为苏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苏某在某建材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将碎石加工工序承包给杨某。2020年6月,苏某检修运输机时跌落摔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柒级。2022年9月,苏某向该建材公司书面提出辞职申请,要求解决工伤待遇,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某建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苏某入职某建材公司从事碎石和碎石机维修工作,受该建材公司管理,该建材公司是工作成果的最终受益人。此期间某建材公司将碎石加工工段承包给案外人杨某,不影响该建材公司与苏某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苏某在劳动过程中受伤,构成工伤,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享受工伤待遇。因此,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外,其余款项应由该建材公司支付。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内部承包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以内部承包方式将劳动者所从事的业务内容进行发包,该内部承包事实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者构成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享受的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工伤医疗费、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由用人单位协助劳动者向工伤保险机构办理,而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