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司某系某公司保安,双方自2014年9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4月,双方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约定在公司向司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等全部款项后,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司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公司主张权利。该公司依约向司某支付了相关款项后,司某以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向司某支付加班费。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司某从事保安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双方“协议”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高于司某依法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及该案中可支持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之和,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公司支付款项后,司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权利,该条款并未减损司某合法权益,其另行主张加班费,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在劳动争议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坚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平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且所签协议未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鼓励更多企业积极与劳动者协商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可以迅速解决争议,减少诉累,降低履行风险,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助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