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付某于2019年5月到某有限公司上班,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合同到期后,公司继续留用付某工作,但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8日,付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付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有限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依法裁决某有限公司向付某支付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订,用人单位是否承担给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责任?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有限公司与付某订立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5月17日期满,合同期满后公司继续留用付某工作,应按照规定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与付某续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未与付某续订劳动合同,应承担给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2021年5月17日之后,依法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后果,对付某主张此后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者初入职时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往往会因为种种原因忽视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续订工作。如果劳动者据此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用人单位将会因此疏忽而付出沉重代价。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