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饭店系个体工商户。2021年4月28日,钱某某至某饭店从事面点师工作,工资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某饭店未替钱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5月,某饭店与钱某某协商准备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其他门店,工作内容不变。后双方未就工作调整事宜达成一致。2022年6月30日,钱某某离职,后诉请某饭店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依法判决某饭店向钱某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其招用的劳动者应履行劳动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从实际履行情况看,某饭店与钱某某符合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鉴于某饭店未依法与钱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应依法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给付责任。
典型意义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独有的市场主体类型,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提高个体工商户规范用工的法律意识,避免用工纠纷,有助于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对其招用的劳动者,应履行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本案在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意在提醒个体工商户自觉履行用工主体责任,规范劳动用工行为,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违法用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