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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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安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30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仲某某到某制药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仲某某担任医药代表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合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公司有权给予辞退:营销人员一个月内累计三次或以上不执行考勤要求;连续或月累计旷工2天及以上或年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公司以打卡为凭,方认为出勤);营销人员连续二次(或二个月)及以上或全年累计三次(或三个月)及以上销售业绩任务或综合考核不达标。

  2022年8月23日,某制药公司经征求公司工会同意后决定解除与仲某某的劳动合同,并向仲某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原因是仲某某自2022年8月起未执行考勤规定,未履行工作职责。仲某某认为某制药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诉请公司支付赔偿金。

处理结果

  依法判决某制药公司支付仲某某赔偿金。

案例评析

  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主要审查三个要件:一是审查解除行为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即用人单位所称的劳动者严重违纪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二是审查作出解除行为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是否合法以及劳动者对规章制度是否知晓;三是审查解除程序是否合法,即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决定前,有无将理由通知工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足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某制药公司的解除行为不合法,理由如下:一是解除的事实依据不足。制药公司并未就其解除通知书载明的解除事由,即仲某某不遵从工作要求、业绩不达标进行举证。二是解除的制度依据不足。制药公司向仲某某出具的解除通知书载明解除的制度依据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但公司未就该办法的具体内容及制定程序进行举证。综上,某制药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仲某某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缺乏规范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意识,在没有充分事实依据、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贸然作出解除

  决定,最终承担高额赔偿金的法律后果。该案例旨在提醒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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