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别某某于2021年6月19日到某餐饮公司上班,从事厨师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6000元,每月休息两天。2022 年4月,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某餐饮公司经营惨淡,遂与别某某协商调整工作内容以及降低薪资待遇。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别某某离职。某餐饮公司向别某某发放了2022年4月份工资4700元。后别某某诉请某餐饮公司给付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
处理结果
依法判决驳回别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案中,某餐饮公司的招聘广告载明的内容是“每月休息两天,月工资6000元-6500元”,后别某某根据招聘广告应聘,其在一审庭审中陈述称,入职的时候笼统的“包薪制”说工资6000元-6500元,每个月休息两天。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对于工作时长、工资总额的约定是明确的。鉴于厨师工作的特殊性,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强度等方面均与其他工作有所不同,约定“包薪制”确基于实际需要,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剔除加班工资后,别某某的收入亦未低于法定工资标准,故判决驳回别某某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包薪制”,又称包月工资,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每月支付的工资中不仅包含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全部加班工资的一种工资支付方式。根据法律规定,特定行业因其固有的经营模式,需要员工经常性、规律性加班,企业据此与员工约定“包薪制”,即双方在明确具体加班时长的基础上,约定包括基础工资、加班工资等在内的工资总额,且不低于法定最低加班工资标准的,对其效力应予确认,劳动者另行主张加班工资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