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超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当依法认定劳动关系存在。超龄人员以实际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
汤某,出生于1945年9月,截至2022年7月12日,其未在江苏省镇江市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月养老金水平为220元。2021年9月左右,某绿化公司从某家居科技公司承接绿化修剪工程。因需要人员,经他人介绍,汤某于2021年9月20日到某绿化公司工作地点处工作。2021年9月30日,汤某从拖运树枝的车辆中跌倒,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2022年10月21日,仲裁委员会出具告知书,对于汤某诉某绿化公司的劳动争议申请,因汤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汤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某绿化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汤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其所享受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非前款中所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两者在参保范围、基金筹集、领取条件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汤某的工作受某绿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从事与某绿化公司经营范围相关的工作,并商定了工资的发放标准,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遂判决确认汤某与某绿化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银发族”上有要赡养的父母,下有要“扶持一下”的子女。为了维持生计,他们必须要靠辛勤劳动来养活和充实自己。随着大量超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参加劳动,侵害超龄劳动者权益的案件也愈发多样,不仅不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激发老年人发挥余热的热情。超龄劳动者与适龄劳动者一样,都需要通过劳动获得报酬,都具有劳动者的天然弱势特征。确定“银发族”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解决双方权益之争的前提。本案法院依法确认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既是对“银发族”劳动权益的合法保护,也是对侵害“银发族”劳动权益的行为的公正处理。不仅提醒了用工单位在聘用超龄劳动者工作时,要正规用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也提醒老年朋友在通过劳动为社会继续作奉献时,要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更提醒全社会在维护“银发族”的合法劳动权益这条道路上,需要携手并进、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