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者是否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款,关键看劳动者单方解除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损失。在没有造成直接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约定违约金为由,要求劳动者承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要案情
2022年8月14日,某艺术工作室聘用陆某担任美术老师,双方签订《员工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2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15日,若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在获取单位书面同意、办理完辞职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将罚扣最后一个月工资,并视为劳动者违约,违约金为10000元。合同签订后,陆某在该工作室工作至2022年9月19日,之后未再到岗。2023年3月22日,某艺术工作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陆某支付违约金。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某艺术工作室遂诉至法院,要求陆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员工聘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某艺术工作室无权据此要求陆某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陆某突然离职给某艺术工作室造成了经营上的影响,但没有造成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是在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为了更加有效地管理劳动者、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提高经济效益,往往选择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此举严重剥夺了劳动者所享有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择业等权利,相关条款也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当属无效。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有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即存在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二是损害事实,即劳动者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或者违约行为之间存有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本案中,陆某的突然离职确给某艺术工作室造成了经营上的影响,但并未造成直接损失。代课老师的费用系某艺术工作室经营过程中应当支付的费用,不应由劳动者承担。该案例提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条款,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