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巧认定 依法调解稳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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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镇江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30日  阅读量:11

裁判要旨

  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较为明显的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等特征审慎认定。若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

  顾某系从事外卖配送业务的全职骑手,其通过蜂鸟骑士App完成接单、取单、送单等工作,工作管理考核由某配送公司站长陈某负责。每天早上7点,顾某需到站点通过蜂鸟APP签到上线,并在陈某的组织下集中开早会。顾某每天有最低接单量,系统派单后,其到站点领取需要配送的物品送到指定地点,在蜂鸟APP上点击确认送达即可。上班时若需请假,需要向陈某报备,且节假日不允许请假。2023年6月2日,顾某自行离职。2023年7月7日,顾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配送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1000元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5000元。该委当日以顾某未能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初步证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顾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从顾某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关系来看,顾某的外卖配送工作受某配送公司的实质管理,顾某的劳动报酬实际也来源于某配送公司,顾某的工作内容亦属于某配送公司主要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顾某与某配送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可以认定顾某与某配送公司之间在2022年2月至2023年5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考虑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为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某配送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顾某4000元;二、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就此全部解决,今后双方不得以同一事实向对方主张权利。

典型意义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随着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切实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不仅是一道需要细致解答的民生考题,更是一道打造法治营商环境的必答题。本案中,面对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外包的方式组织用工,将“外包”当成规避相应法律责任的“挡风板”,通过订立民事合作协议不当减免用人单位义务这一情形,法院从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等角度出发,结合调解这一“东方之花”,巧妙应对了新就业形态所具有的雇佣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碎片化、工作方式弹性化、权利外观模糊化等特点所导致的劳动关系认定难的问题。不仅保障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相关权益,提高了其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而且深化了平台经济下用人单位合规经营、规范用工的法治意识,营造了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发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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