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某矿业公司与田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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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14日  阅读量:14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逃避承担工伤保险赔偿的责任,竭力否认用工事实的存在,法院应当结合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劳动者受伤后参与救治等具体情况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案情概要

  2008年7月4日,田某受伤后入住徐州仁慈创伤外科医院,2008年12月22日出院。徐州市某矿业公司于2008年11月29日、2008年12月1日分两次付给田某医药费3000元。在付款收条上有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签名,领款人是田某的母亲。因矿业公司否认田某是公司的职工,田某于2009年4月24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有多名矿业公司的证人提供证言。仲裁委裁决田某与矿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矿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从徐州仁慈创伤外科医院病历记载情况及多名证人证言的角度分析,田某主张其在矿业公司上班时被冲床砸伤右手的真实性较大,虽然矿业公司在庭审中一再否认田某及证人王某、赵某等是其公司职工,但田某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能够相互佐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矿业公司自己提供的记账凭证中亦有给付田某3000元医疗费的记录;综合分析双方所举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田某所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力明显优于矿业公司,足以使法院形成内心确信。法院判决确认田某与矿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寄语

  虽然《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相当长一段时间,但是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仍有很大欠缺,尤其是小型私有企业,因用工监管不到位,用工比较随意,一些农民工通过熟人介绍随意进入车间参加劳动,用人单位既未办理招工手续,也未实施有效管理。劳动者因没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也往往对用人单位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听之任之。这种情形,一方面给劳动保护带来较大隐患,另一方面发生纠纷时劳动者维权会面临困难。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建议劳动监管部门加强监管,规范用工,同时呼吁劳动部门、工会、司法部门包括法院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劳动合同法》的力度,促使用人单位自觉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劳动者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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