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于2010年5月入职青海某公司,从事农机具装卸、安装、售卖、保管、安保等工作。工作时间自每日上午8时至下午6时。2021年10月,青海某公司单方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青海某公司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为杨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造成杨某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杨某于2021年12月申请仲裁,后杨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青海某公司赔偿原告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170元;被告青海某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77004元。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费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老百姓的“养命钱”,事关人民群众生活福祉及社会和谐稳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够因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义务。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劳动者如何捍卫自身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前提。由此,劳动者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职,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仲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且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该案例,对广大“打工人”如何维权,保障自身权益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