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劳动关系”下责任承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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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某劳务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青海高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30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2021年,内蒙古某劳务公司将承建的海东市河湟新区某项目工地的屋面等部分劳务工作分包给自然人王某。2021年6月20日,陈某经王某雇佣前往内蒙古某劳务公司承建的案涉工地务工,工种为抹灰工,工资事宜与王某协商。陈某未与内蒙古某劳务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内蒙古某劳务公司未按规定给陈某办理工伤保险。2021年7月2日,陈某在抹灰过程中不慎从三米多的高处跌落至地面,导致受伤。事发后陈某被送往海东市某医院救治,实际住院19天。陈某住院期间内蒙古某劳务公司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内蒙古某劳务公司共支付陈某生活费3800元。2021年7月19日,陈某向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1年9月27日,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因工负伤。2022年9月30日,海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评定陈某构成伤残九级、无护理依赖。后陈某向海东市平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与内蒙古某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内蒙古某劳务公司支付陈某复查医疗费及劳动能力鉴定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内蒙古某劳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判令内蒙古某劳务公司无须向陈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二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内蒙古某劳务公司与陈某存在劳动关系并确认解除不当,二审予以纠正;一审法院认定内蒙古某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数额正确,应予维持。

典型意义

  目前,在建筑行业领域,大部分建设工程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或让他人挂靠施工,本身不去施工,实际大量雇佣人员(农民工)进行施工,且这部分雇佣人员并未与发包、承包方或转包方、违法分包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在施工中发生受伤等情况,容易引起相互扯皮等问题,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如何理赔?根据法律规定,即便用工单位和雇佣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用工单位不用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亦要按照工伤保险责任进行理赔。本案中,内蒙古某劳务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应当承担陈某所受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需要提醒的是,虽法律对此类无劳动关系发生受伤等情况,作了特别规定,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承包方亦应积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工伤保险,一方面减轻此类事件发生后的经济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也能最大化保障受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案对保障雇佣人员受伤后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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