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网络经纪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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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高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30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周某与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订立了《网络主播销售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22年2月起至2023年2月止,合同对周某的工资待遇及发放、工作安排、竞业限制均做了约定。2022年5月,因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在省外开展业务,组织包括周某在内的多名网络主播前往参加,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周某不幸遇难。周某父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周某与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在2022年2月至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确认周某与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在2022年2月至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是网络主播与网络经纪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周某生前与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订立《网络主播销售服务合同》,包含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及发放竞业限制等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特征,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对周某的日常工作进行了深度用工管理。双方关系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形,故确认周某与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新就业形态下,网络平台用工发挥着传统就业形态难以替代的作用,随着网红经济迅猛发展,网络主播与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的关系呈现多样性。认定网络主播与网络主播经纪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紧紧围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内容,着重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性”特征,实质判断双方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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