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将工程内部承包、转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由实际施工人招募的工人与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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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9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日,河南某公司委托案外人高某作为代理人并以其公司的名义与大庆某公司签署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2020年3月9日,大庆某公司与河南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河南某公司承包电气安装工程施工,高某在该合同落款处签名。2020年3月28日,张某通过案外人介绍到该工地工作,并与高某协商确定了工资标准,工资通过高某银行卡发放。2020年11月4日,张某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2021年10月9日,张某以河南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11月4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张某的申请请求。张某不服诉讼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河南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最终驳回张某的诉请。

  案例分析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要确认双方是否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要审查主观上双方有无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意,客观上是否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本案中,张某是通过郭某某、高某某介绍到案涉工地工作,并与高某某协商确定了工资标准,工资也是通过案外人高某、隋某某发放,且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知,2020年3月份、4月份均是按天发放工资,2020年5月份其虽然按月结算,但是据案外人高某陈述,也是按照每天300元计算;此外,张某是根据高某、隋某某的安排从事相应的工作,隋某某对其进行考勤,故张某并非受河南某公司雇佣而提供劳动,双方之间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张某的工资也并非河南某公司发放,双方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人身隶属关系。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出让劳动力使用权,获得作为对价的劳动报酬,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取得相应的劳动力支配权,实为双方就劳动和报酬交换达成的合意。而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在这种完全缺乏双方合意的情形下,直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总则中对自愿原则的规定。虽然不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民事权益得不到保护。在劳动者遭受损失时,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要作为用工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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