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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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9日  阅读量:44

基本案情

  孙某系某高校外聘教师,双方签订人事代理聘用制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为5年,如服务期未满申请离职,则按照每年6000元的标准收取违约金。申请人离职时,因未满5年,被申请人按照比例收取申请人违约金8000元。孙某工作期间,单位未向其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该案件经调解,该高校将违约金全额返还给劳动者。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在劳动者离职时向其收取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返还。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规定服务期及违约金,是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鼓励用人单位加大对劳动者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力度,客观上增强劳动者的工作技能。服务期及违约金的约定基于双方自愿,但需注意适用条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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