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店系个体经营,经营范围主要是餐饮外卖服务。单某到该店担任骑手岗位,从事订单派送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报酬标准并由某店向单某发放,单某的工作时间、早晚班替换、配送餐饮的范围及接单的数量都是由某店安排。单某入职次日在从事送餐的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经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店与单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店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店与单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最终判决某店与单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审查当事人主观上有无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意,此系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同时,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进行客观审查。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某店与单某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美团平台仅仅是订餐、供餐信息的提供者,平台将供需双方的信息汇集,由供需双方选择,平台本身并不具有向需方送餐的功能,而送餐劳务需要第三方协作才能完成。某店的经营范围主要是餐饮外卖服务,单某从事的工作正是某店经营业务组成部分。单某只有按某店要求提供相应的劳动后才能从某店取得报酬,双方具有经济从属性。单某虽无需固定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也相对灵活,系某店借助互联网技术无形掌控单某并为之劳动,并根据业绩向单某支付报酬,因此,双方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等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互联网经济成为促进广泛、灵活就业的重要手段,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在新业态用工模式下,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一方面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结合实际情况以及互联网背景下的用工特点,综合判断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裁判;另一方面也要防止用工企业或平台为规避经营风险而侵犯从业人员劳动权利的情形,做到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