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下的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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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9日  阅读量:64

基本案情

  董某1988年退伍,自称其被安排到某局工作,但从未通知其上班,其仅是在办理退休相关事宜时才知道其被分配至某厂。某厂现关停,其隶属于某局行政所辖。董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局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董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因本案属于在政府主导下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为由驳回董某起诉。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纠纷。”本案中的某厂已经某县人民政府下发文件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董某属于此次并轨对象。所以,董某与某厂及某局之间的纠纷系政府主导下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典型意义

  企业改制会引起原企业和其职工之间劳动法律关系的重大调整,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必须是建立在企业“自主改制”基础上,人民法院才可依法受理。人民法院仅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因此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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