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有医疗费用性质,工伤职工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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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9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某便利店老板傅某安排孔某从事商品配送等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孔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双方因劳动关系认定等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相关部门认定孔某构成工伤,致残程度为七级。孔某再次经仲裁诉至法院,要求某便利店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该案审理中,孔某某因急需进行二次手术,申请先予执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万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万元。

  法院认为,工伤认定和致残等级已确定,某便利店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万元无异议。且孔某某目前无稳定收入来源,急需进行二次治疗,将产生较高的医疗费用,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其工伤救治和正常生活。最终综合考量孔某某的医疗费用和便利店的履行能力,裁定按50%比例先予执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万元。

典型意义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可能产生的后续医疗费用的概括性补偿,具有医疗费用的性质,属先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本案根据劳动者的实际需求和被申请人的能力审慎酌定执行金额,平衡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将“公正与效率”真正落到实处。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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