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履职中未尽忠实勤勉义务,造成用人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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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9日  阅读量:11

基本案情

  周某在申请给某公司授信额度280万元的过程中,未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后某食品公司其他部门参考周某提供的调查材料,申请给予某公司授信额度500万元。因某公司涉嫌以诈骗方式与某食品公司交易,致使某食品公司尚有1200余万元货款未能收回。后某食品公司以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解除与周某劳动关系。周某要求某食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周某在进行授信资信调查时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未核实客户信息真伪,导致某食品公司给予某公司280万元的授信额度,并对两公司的后续交易行为造成一定误导,为交易安全留下隐患。周某的严重失职行为与某食品公司的经济损失具有一定关联,某食品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负有特定工作职责的劳动者,对其履职行为亦需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在认定劳动者是否存在严重失职情形时,应结合劳动者的工作职责、主观过错、用人单位的监管情况、损害后果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案进一步明确劳动者严重失职的内涵,有利于引导劳动者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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