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公司承包某外卖平台的外卖配送服务,孙某在该平台骑手端APP注册。孙某2021年7月送单922件、8月送单1260件,A公司通过B公司实际向其发放配送提成存在差额,A公司认为差额部分系孙某被投诉后的扣款。孙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扣款。
法院认为,配送行业可以制定扣款规则并告知配送员,但扣款人应当承担配送员存在未达标或违规事实的举证责任。虽然案涉APP公示了扣款制度,但A公司未举证证明孙某存在未达标或其他违规行为导致其被扣款,现孙某仅认可其因差评投诉被扣50元,故认定A公司仅有权扣除50元。关于离职未报备和手续费等,因A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该项扣款制度,故认定A公司补齐孙某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痕迹及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扣款规则大多存储在平台上,劳动者较难取证。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制定修订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应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本案认定平台用工企业需对扣款规则和扣款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保障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知情权及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也为该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指引。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