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索引
一审:(2022)苏0583民初4704号
二审:(2023)苏05民终6902号
基本案情
柯某某于2016年9月1日进入某光电公司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2017年12月25日,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光电公司共同作为甲方,某大学作为乙方,共同订立《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柯某某经审核入站,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协议约定,光电公司为每位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共120000元的人才开发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行政管理费用、导师指导费用等,分两年支付。光电公司、柯某某确认,上述120000元中30000元用于行政管理费用、导师指导费用,光电公司另已向柯某某支付30000元。2021年2月26日,柯某某提出离职并就剩余人才补贴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裁决光电公司支付剩余60000元人才补贴。光电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并抗辩柯某某于2018年已领取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资助经费102000元,故不应再主张博士后研究站人才奖励。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柯某某依据《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领取的紧缺产业人才资助经费,系该市为加大对重点产业人才激励,充分发挥人才引领产业发展积极作用所制定的地方性人才激励政策。本案所涉企业博士后研究人才奖励,系依据《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等,具体结合案涉《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执行,主要目的是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两者虽同为人才政策,但前者着重人才引进和激励,后者注重人才培养和成果转化,两者性质不同,故判决光电公司向柯某某支付剩余60000元人才补贴。光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发展是第一要务,创新是第一动力,人才是第一资源。苏州近年来大力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立足产业优势、区位优势、开放优势和人文优势,因时应势积极探索人才工作新机制、新场景、新方法,持续打造人才集聚的最强引擎,凸显人才发展的最优生态。本案通过区分不同性质的人才奖励,明确《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约定的人才奖励对企业、高科技人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支持高科技人才享有的劳动权益,将人才比较优势切实转化为创新发展的竞争优势,为苏州引育高端创新人才,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
(昆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