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索引
昆劳人仲案字〔2022〕第5939号
基本案情
任某于2005年7月入职某模具公司担任采购,自2008年开始兼任总经理助理。模具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未经许可而往他处工作者可以解雇。2020年5月,任某设立一家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该公司经营范围在模具制造等事项与模具公司类似。2022年8月31日,模具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任某的劳动合同,解除事由为任某与同事在外设立与模具公司业务内容相同的公司,对完成模具公司的工作任务产生严重影响并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任某不认可解除,申请仲裁要求模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任某为总经理助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比一般员工更高的忠诚义务。在模具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任职有具体要求的情况下,任某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开设公司已告知模具公司并获得模具公司许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仲裁委员会对任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秉持诚实、善意的动机为正当行为,忠实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此为劳动者之忠诚义务,是劳动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和要求,系劳动者理应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己开业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性的同类业务,显然严重违背基本忠诚义务,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赖以存续的基础丧失,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本案对指引劳动者在职期间履行忠诚义务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