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严重”程度,应结合用人单位性质、劳动者职位要求等要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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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9日  阅读量:13

案号索引

  张劳人仲案字〔2022〕第919号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2年10月进入某化学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2022年3月7日,王某填写《PF工厂每日巡检表》,载明其已完成生产区域、仓库、罐区、机柜间及控制室的巡检,巡检结果均记录为“正常”。但公司在后续调查中发现,王某当日并未实际巡检,该记录系王某事后私自补填。3月15日,化学公司以王某行为符合《奖惩制度》中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i)提供虚假工作报告”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王某认为其当日虽未实际巡检,但并未造成任何后果,公司夸大行为严重性意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申请仲裁要求化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巡检相关区域系王某的日常工作内容,而每日巡检对化工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王某在未实际巡检情况下伪造填写巡检记录,最终虽未造成实际损失,但行为性质严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化学公司据此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合理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仲裁委员会对王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性评价,是劳动争议裁审实践的重点难点。上述“严重”程度的判定路径,应当结合用人单位性质、劳动者职位要求等,考量劳动者违反规则的属性、劳动者违规行为的后果、劳企信赖基础是否丧失等要素综合判断。本案用人单位系化工类企业,劳动者日常工作内容为每日巡检,劳动者伪造巡检记录事关企业安全生产大事,足以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本案对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衡平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的生存就业权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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